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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高市林姓女子花400萬元買到凶宅,認為房價受到影響,要求前屋主和仲介公司連帶賠償損失,高雄地院認為仲介已盡調查義務不用負責,判決前手賠償90萬元。
林女指出,去年6月23日,透過仲介公司購買高雄市大順路房屋,價格400萬元,後來經他人告知是凶宅,認為當初簽約明訂房屋未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事件,仲介公司和范姓前屋主有過失,要求連帶賠償房價損失。
范姓被告說,該屋發生墜樓意外,不算是凶宅,況且,房屋向法院拍得,沒有記載凶殺或自殺資料,他根本不知道,否認過失。
仲介公司也說,失足墜樓地點不在屋內不屬凶宅,其調查責任範圍,僅及於賣方擁有產權期間,並不及於前手,已盡調查義務。
承辦法官表示,據警方資料,證實為自殺墜樓死亡,出售人不論是否知情,均負瑕疵擔保責任,判決前屋主敗訴。另外,院方認為仲介人員曾上網查詢及詢問大樓管理員是否為凶宅,已盡調查責任,不用賠償損失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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